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滚动 >

青年汽车267亿投资案被强制执行 最高法认定抽逃出资

2019-08-05 16:10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石嘴山当地曾将多处煤矿配套予青年汽车,但煤矿资源随后遭青年汽车转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遭抽逃,投资项目亦

  新京报讯(记者 朱玥怡 赵毅波)8月5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上半年因南阳水氢汽车陷入舆论风暴的青年汽车集团,其多年前在宁夏石嘴山的一桩旧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青年汽车在石嘴山的造车项目始于2010年,据称总投资267亿元。石嘴山当地曾将多处煤矿配套予青年汽车,但煤矿资源随后遭青年汽车转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遭抽逃,投资项目亦半路终止。

  最高法去年年底做出的终审判决认定,青年汽车方面构成抽资出逃,须返还出资款11620万元及利息。

  庞青年方面不服曾向最高法院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2019)宁执35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石嘴山青年乘用车有限公司、金华青年莲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庞青年、王淑丹、庞彩萍、孙新海、傅红、厉鲜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6)宁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因该案申请人以及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辖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该案可由本院辖区的人民法院执行。法院裁定该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定书中提到的(2016)宁民初66号民事判决下达之后,庞青年方面不服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622800元,由庞青年方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终审判决中,最高法认定,石嘴山青年曼公司、石嘴山乘用车公司、莲花控股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并应向国马公司返还出资款11620万元及利息;浙江乘用车集团、金华汽车制造公司、青年汽车集团、庞青年、王淑丹、庞彩萍、孙新海、傅红、厉鲜平应对前述返还抽逃出资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庞青年曾否认“圈地圈煤”

  青年汽车在石嘴山的项目需追溯到2010年。

  判决书显示,2010年9月16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与青年汽车签订《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青年汽车或其指定企业在石嘴山市投资注册成立一个或多个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发展。

  据中国经营报2017年报道,青年汽车在石嘴山项目预计总投资267.09亿元,建设年产21万辆重型卡车、10万辆莲花轿车、51万台大型汽车发动机项目,此外还有变速箱、铁铸件等汽车零部件加工、汽车玻璃等项目。

  2010年9月石嘴山政府与青年汽车签订投资合同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多份合同,将多家煤矿配套给青年汽车,并为此合资组建了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判决书显示,“甲方(指石嘴山政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12第11次)精神,负责协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乙、丙方(分别指青年汽车和浙江青年乘用车集团)依次办理4亿吨煤炭资源的配置手续”。

  其后,青年汽车通过在石嘴山的投资平台抽逃了国马科技1.162亿元注册资本。另据中国经营报报道,青年汽车还将获得的煤矿转卖,初步统计通过煤炭套现达10亿元。

  庞青年在2013年5月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曾否认“圈地圈煤”说法, 称“我不是特别看中煤炭生意,也不是为了煤炭而去投资”。

  但另一方面,青年汽车在石嘴山的投资项目并未如期进展。据媒体报道,青年汽车已在2014年年初撤离石嘴山,2014年年中当地汽车项目彻底停工。

  青年汽车撤离后,石嘴山投资一度陷入僵持。石嘴山当地领导曾在2017年5月对媒体表示,青年汽车引资是当地的“旧伤疤”,“政府遭遇了一场骗局,对手的能力太强,我们感觉受骗,但又无法维权,只有吃哑巴亏”。

  类似石嘴山案例,与当地政府合作、获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推进项目失败的轨迹,青年汽车曾在鄂尔多斯、六盘水、济南等多地复制,其中济南选择了起诉。

  2016年12月29日最高法判决书显示,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与青年汽车约定,青年汽车投资 13亿元建设18万辆轿车项目,管委会为此提供了扶持投入5.3亿元。“因该项目停产,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青年汽车被要求赔偿5.3亿元”。法院对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的请求予以了支持。

[ 编辑: 运营BX01 ]

中国金融领域第一媒体

更多服务
友情链接

京ICP备11011451号-1

举报热线:(010)12377

举报邮箱:xinhua_ljzjr#ljzjr.cn(#替换@)

合作QQ:1447260813

中国金融时报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 - 2018 ljzjr.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