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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受理打假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成打假新成员

2019-07-27 03:2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 2018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罗某、卢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

  互联网法院首次受理打假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走上前台成为打假新成员

  公益诉讼剑指食药安全

  ● 自2017年7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生效后,检察机关被正式授权开展公益诉讼。2018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

  ● 在食药领域欺诈行为多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的现实背景下,由检察机关及时承担公益诉讼职能,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助推形成天下无假的消费市场环境

 

  ● 多年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决心和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执法机关、社会各界和平台企业都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治理假货。打假虽难,但只要各方务实行动,必将进一步挤压制假售假空间

  □ 本报记者 张维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将销售假减肥药的李某、刘某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打假公益诉讼,获得舆论广泛关注。

  消费维权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了非常多的公益诉讼,壮大了过去由消费者和权利人、一些社会力量及行政机关构成的打假队伍,对于制假售假者而言是一记重拳。”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食药领域欺诈行为多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的现实背景下,由检察机关及时承担公益诉讼职能,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助推形成“天下无假”的消费市场环境。

  消费领域维权多艰

  消协打假难有作为

  直接面向假货的消费者,往往很难实现维权。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欺诈和虚假宣传侵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假一赔三”乃至“假一赔十”。但在现实中,这种纸上权利很难兑换成看得见的真金白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检察机关走上打假前沿之前,活跃在打假舞台上的多是职业打假人,他们也是真正能够通过打假而变现的群体。但其中大多数并非真正关心产品质量安全,主要还是盯着广告语、标签等虚假宣传的问题。

  显然,依靠他们并不能完全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更别说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代言。在社会评价发生转向的同时,司法评价也开始对职业打假人予以警惕。最高人民法院在“181号函”中提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公益诉讼被提上议事日程。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次修法的主要成就包括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的5年里,被赋予公益诉讼重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却依然施展不开手脚。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披露的资料显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及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后,全国消协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仅14例。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消协组织一般会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提出诉讼,不过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显示,仍有不少地方消协组织接到检察建议后并未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称,消协的人力、财力资源有限,而公益诉讼需要调查证据、雇佣律师等,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业内人士呼吁制度层面应赋予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关予以协助调查、取证相关案件的权力,促进消协组织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检察机关积极亮剑

  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曾经站在幕后鼓励消协等单位参与相关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逐渐走向前台。

  自2017年7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生效后,检察机关被正式授权开展公益诉讼。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

  通知强调,经过诉前程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提起诉讼的,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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