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控股集团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总资产的15%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日前,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负责人表示,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资料图:中国人民银行。中新社发 杨明静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日前,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回应“金融控股公司为何要严把市场准入关”的相关问题时,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
——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针对“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一事,负责人回应,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负责人指出,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
负责人表示,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在回应“如何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的相关问题时,负责人称,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
——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