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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泄露滥用频繁发生 守住大数据应用法律底线

2019-05-15 04:18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数据安全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如何合理合规地收集使用大数据、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产业发展,成为当下亟待

  守住大数据应用法律底线

  数据泄露滥用频繁发生 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突出

  ● 大数据是指数量大、处理速度快、种类繁多的信息资产,是规模超出普通数据库软件工具的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

  ● 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由数据商业化利用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时有发生

 

  ● 在大数据权属确定及行为规制方面,构建一个更宏观的整体系统性法律框架体系;在调整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的运用及数据规制方面,形成一个相对有机融合的法律体系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本报见习记者 罗聪冉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的快速膨胀和互联网的迅猛传播,海量的各种数据化信息被不停地生产、收集、存储、处理与利用,大数据时代随之来临。这不仅带来了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数据泄露、数据滥用、隐私安全等日渐成为明患隐忧。

  围绕数据立法、信息保护等话题,第八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于近日召开,旨在探讨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保护数据安全。此次年会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国防工业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商联讯、北大法宝协办。

  存储数据需求量大

  信息资产应运而生

  提起大数据一词,人人都不陌生,但何为大数据?许多人又不是很清楚。

  百度百科关于大数据的定义是这样的: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中国移动法律与监管事务部副总经理于莽说:“从现代计算机的诞生,到关系型数据库的诞生,再到移动互联网的诞生,人类一步步跨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数量大、处理速度快、种类繁多的信息资产,指的是规模超出普通数据库软件工具的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

  据于莽介绍,大数据的应用和技术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中诞生的,起点可追溯到2000年前后。当时搜索引擎要存储和处理数据,数量之大前所未有,而且以非结构化数据为主,传统技术无法应对。数据量成倍递增,量变引起质变,开始对数据管理技术提出全新的要求。

  “在当前信息科技的浪潮中,大数据技术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包括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在内的新技术都有密切关系。”于莽说,云计算为大数据提供计算支撑,大数据为云计算提供用武之地;物联网则是大数据的重要数据来源,大数据技术为物联网数据分析提供支撑;人工智能需要数据来建立其智能,大数据催生机器智能促进人工智能的大发展;共同的关键词“分布式”联系在一起,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大数据的真实性。

  数据安全影响深远

  合理合规采集使用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得到广泛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网民对此反映强烈。

  为切实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乱象,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决定自今年1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截至4月16日,举报信息超过3480条,涉及1300多款App。其中31%的App在申请打开收集个人信息相关权限时,未明确告知用户;20%的App收集与业务功能无关的个人信息。

  数据安全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如何合理合规地收集使用大数据、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产业发展,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于莽说:“数据的生命周期,包括了数据的产生、采集、存储、流通、应用、销毁六个环节,涉及数据来源者、数据收集者、数据控制者、数据加工者四种主体角色。”

  据于莽介绍,数据来源者也称数据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数据来源者并不单一。如在微信系统中,微信号的所有权属于微信服务商,个人仅享有使用权,因此微信号的数据来源者既包括个人和微信服务商;数据收集者即记录数据的主体,如各大平台;数据控制者即存储数据主体,不仅包括自行收集并存储数据,还包括通过数据公开、数据分享和数据交易等流通行为,从其他主体处取得数据,成为数据控制者的主体;数据加工者则指通过数据整合、数据清洗、数据脱敏、数据标准化和数据建模等手段,有效地聚集和分析数据,使数据产生新价值的主体。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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