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花样百出 诚信经营维权有道
□ 本报记者 翟小功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让投机分子闻风而动,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搭起他人商标的“便车”,侵权方式花样翻新,手段越来越高明,让相关当事企业很“受伤”。而如何识破这些花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维权,是摆在相关执法人员和当事企业面前的“大考”。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4起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以期能够帮助企业和个人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督促个人和企业正当竞争、诚信经营,还市场一片净土。
包装雷同误导消费
构成侵权停止生产
椰树集团是海南省从事椰子等热带水果深加工的专业公司,跻身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其所生产的“椰树”椰子汁是国内非常流行的一款饮品。2001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椰树集团取得了第1575561号“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椰树集团工作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一款名叫“椰脉”牌椰子汁的商标标识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椰树”椰子汁。据了解,该产品是由海南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饮品。
椰树集团以“椰树”牌商标为驰名商标,新邦公司、创康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起诉新邦公司、创康公司。除了要求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使用“椰脉”椰子汁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外,更是提出了207万元的索赔。
而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则表明,商标中“脉”与“树”两个字不仅在结构上不一样,两个字的在包装上所占的面积都比较大,并不会误导消费者,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审理中,法官仔细比较了“椰脉”牌椰子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外包装,发现两者不仅均为纸质外包装,而且都由黄、蓝、黑、红、白5种颜色组成,商标也同为纵向排列,字体颜色、字体底色均相同,唯一不同是非楷体的经过加工的“椰脉”两字。另外,两款椰子汁的净含量、外包装大小、形状也几乎一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新邦公司、创康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椰树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
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椰脉”牌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
借人品牌售卖服装
淘宝店主被判侵权
在现代电子商务影响下,不少的店铺都开始转移到互联网上,淘宝便是最重要的平台。由于门槛低,受众广,很多人在不经意之间便变成了网络侵权的主体。
为了更好的营销,郭某林在淘宝上注册了一个名为“以纯”的商标,有一次当他在淘宝上搜索“以纯”的时候,却突然发现一个名为“韩装时尚衣铺”的商铺在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
郭某林很快便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韩装时尚衣铺”的所有人曾某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曾某强辩称,其从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的服装,并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郭某林则认为,曾某强将商品名称标识为“以纯男装新款”“以纯夏装新款”“以纯春秋新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海南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强虽未直接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注册商标“以纯”,但将“以纯”冠于其销售的服装名称之前,使得有意购买该商标服装的消费者在利用该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特定搜索时,能搜索到其商铺和销售的商品,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以纯”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客观上攀附了“以纯”商标的商誉,利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自身同种产品的宣传,该行为同时也导致“以纯”商标的目标顾客分流,从而对该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曾某强的行为侵害了郭某林的商标权。
海南一中院判令曾某强停止在其淘宝网注册的商铺“韩装时尚衣铺”上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并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
曾某强不服从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药企职工另起炉灶
真假葵花对簿法庭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