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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答: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手续咋办理?

2019-04-16 14:30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

  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手续咋办理?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八为你解答

  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手续怎么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提交声明。

 

  二、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该例中,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应参与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三、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2020年3月至5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该纳税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适用,可否补提2019年的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该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

  五、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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