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管理法:规范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
规范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
新药品管理法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完成大修。在此次修订过程中,网售处方药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6日新闻发布会上称:“现行做法明确规定网络不可以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二审的时候,我们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法律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由此,网售处方药“大门”在长时间紧闭之后或重新放开,不再游走于灰色地带。
处方门槛形同虚设
电商平台即可购买
处方药,是为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具有依赖性潜力易导致滥用,或具有毒性等潜在风险,患者自行使用不安全。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后,各地药监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近800种处方药名单,包括注射剂、第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医疗用毒性药品、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特殊药品(麻醉药等)复方制剂、避孕药等激素类药物、抗生素等10大类。
近年来,不少药店依托于互联网异军突起,“亮健好大药房”“康爱多大药房”“普泽大药房”等医药电商竞争激烈,这些药店不但在第三方平台上提供处方药“立即预约”服务,还建立了自己的销售网站。
以某电商平台为例,平台内的康爱多大药房旗舰店可销售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在此药购买界面中提示“只对处方药品作信息展示,不提供交易及评价展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这款药的主要成份是硫酸阿托品。公开资料显示,硫酸阿托品是从颠茄和其他茄科植物提取的有毒生物碱,在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内脏绞痛,服用过量可致死亡,最低致死量成人约80mg至130mg,为一种医疗用毒性药品。
在这款药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提到,阿托品类扩瞳药对正常眼压无明显影响,但对眼压异常或窄角、浅前房眼患者,应用后可使眼压明显升高而有激发青光眼急性发作的危险。故对这类病例和40岁以上的病人不应用阿托品滴眼。“本品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购买这款药时却畅通无阻。在向商家提交购买硫酸阿托品眼用凝胶需求后,填写了物流信息和用药人信息,支付费用,成功预约审核,约等待两小时后订单显示“正在出库”“请做好收货安排”。购买全程无医生或药师与记者联系。
在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尹琼(化名)还曾用儿童处方购买过成人用药。
据尹琼介绍,由于孩子患流感,尹琼在某私立医院开具可威磷酸奥司他韦胶囊处方。后担心家里成人患流感,她准备再购买成人用的达菲磷酸奥司他韦胶囊,但跑了至少3家实体药店也没有买到。最后,她在某电商平台上传了孩子的处方,顺利完成购买。
相关政策几经变更
网上售药屡禁不止
事实上,在药品管理法修订之前,网售处方药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收紧与放开的信号反复出现。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2017年11月,原食药总局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个月后,其再次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都明确指出“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向个人消费者售药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单体药店连非处方药也不得在网上售卖。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