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意见:禁止霸座与惩戒失信行为等拟入法
□ 本报记者 梁士斌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铁路运输、铁路建设、铁路安全管理等做了大幅度修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禁止强占座位、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约谈信用规制监管等被写入《征求意见稿》。
现行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1年5月1日起实行。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在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和运输安全,推动铁路建设顺利进行,促进铁路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多年来,历经2013年撤销铁道部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实现铁路政企分开,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今年中国铁路总公司更名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投融资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铁路成网、高铁的快速发展,其中不少内容已明显不适应。
国家铁路局认为,在实施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滞后性更加突显,迫切需要全面修订铁路法。
我国现行的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实施后,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但是第二次修正也仅仅是将铁路运价的权限进行了修改,由原铁道部移交给铁路运输企业。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槁》一共8章93条,比现行铁路法增加了两章,现行铁路法是6章74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
在铁路行业管理和政府监管基本制度方面,将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确定的铁路行业管理和监管基本制度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授权机构在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现行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征求意见稿》修订为由国家授权机构投资控股的铁路。而地方铁路定义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修订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
在铁路投资建设基本制度方面,明确了分层规划、分类投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形式筹集铁路建设资金。列入铁路规划的各类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国家依法保障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工作拟入法
将国务院文件形式确立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建设用地和综合开发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做好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和综合开发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同时明确了铁路建设项目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相邻关系以及预留通道的有关要求。
补偿公益性运营亏损
在铁路运输经营基本制度方面,将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了铁路运输调度、运行图编制以及运输清算的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通过铁路线路、使用铁路机车车辆运送人员、物品的企业法人。从事公共运输营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准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在保障安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开放铁路线路,开展企业间过轨运输并办理直通运输业务,按照行业统一运输清算办法清算相关费用。
同时还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铁路运输条件的法律地位,补充了有关运输服务质量方面的规范要求,规范了铁路运输市场各方法律关系。
将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纳入法律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公益性运输任务和公益性线路的经营任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公益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责任,并对公益性铁路运营亏损予以补偿。
新增信用规制监管方式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