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审判重点 提升审判质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商事审判将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心——
突出审判重点 提升审判质效
本报记者 李万祥
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愈发凸显。据统计,2013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985.6万件,同比增长55%,占一审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1.3%。2019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执行合同”指标全球排名第六位,“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列全球第一位。但是,面对大量涌现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还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要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心。其中,产权保护、金融审判和破产审判是重点,提升审判质效是关键。
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
如何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司法机关要做到依法平等保护、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交易主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
2016年,旭生公司将其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楼盘表面、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识。早在2010年,中粮集团就先后取得“大悦城”“JOY CITY”等注册商标。2017年5月8日,中粮集团以旭生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此后,中粮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高院二审认为,旭生公司使用“大悦城”“JOY CITY”商标缺乏合理缘由,应认定具有侵权主观故意,且被诉侵权楼盘规模较大,市场价值较高,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予调整。综合其他因素,黑龙江高院当庭宣判,酌情调整赔偿数额至120万元。
一段时间以来,裁判尺度不统一是困扰民商事审判的突出问题。如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盖假章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约定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担保物权的范围问题等。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统一裁判尺度,要有正确的裁判方法,既要坚持同案同判,又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对社会反映强烈、前沿疑难复杂等重大敏感案件,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并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依法妥善化解金融纠纷
此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化解金融纠纷,依法审理各类借贷案件,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市场秩序,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上海法院针对金融纠纷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经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每年发送的司法建议都在50份左右,有效反馈率达到80%。”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茆荣华说,从司法建议的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建议金融机构完善业务操作规范、优化金融合同条款设计、防范金融风险、建议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提高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
今年6月17日,上海高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上海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等,对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探索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集中管辖,为司法服务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就是保护投资安全和交易安全,增强投资创业信心,激发经济活力。如何依法协调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以及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对此,有专家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作为全国首例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和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系统)流通转让股票的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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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