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者从业限制制度“破冰”调查:再犯预防非常必要
性侵者从业限制制度“破冰”调查
日前,上海市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旨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为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仍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
实际上,自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就已经开始探索该项制度。近日,记者走访上海市检察院、闵行区检察院和长宁区检察院,探寻此项从业限制制度从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的历程。
探索
2016年,被害人小星去钱某家中补课。钱某故意安排她到一间卧室里让其独自看书,等其他学生全部离开,钱某便独自留她补习到九点半。当小星整理完书包准备离开时,钱某一把抱住小星开始亲吻,突如其来的亲吻让小星手足无措,她用力地想要推开钱某,但此时面目狰狞的钱某恶狠狠地告诉小星让其不要动,事发后还威胁小星回家后不要告诉妈妈。
小星回家后立即将此事告诉了妈妈。听闻女儿被老师猥亵,气愤的王女士选择报警。
钱某是某民办中学的签约老师,到案后一直否认自己对被害人小星的猥亵行为,为此,司法部门展开调查。针对钱某的辩解,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被害人在学校的品行表现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又加强了对被害人案发后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测量材料的调取。在大量证据面前,钱某的谎言被一一击破。
随后,闵行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从业禁止。闵行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据悉,这是闵行区检察院首例建议法院判处从业禁止案件。
从业禁止,在刑法中是指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所实施的刑罚,期限为三至五年,但这并非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专门法律。
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告诉记者,刑法上的从业禁止规定期限较短,预防和惩戒作用有一定体现,但“如何防范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职业之便对未成年人实施新的侵害,目前成文的规定或办法尚不健全,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特定行业的入职审查,将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保护的关口前置。”
2017年8月,闵行区检察院联合区教育局、公安分局、法院等单位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正式启动全国首个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该机制通过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强化教师等特定行业入职审查,防止涉性侵害前科劣迹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等,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性侵害。
闵行区先试先行,长宁区也紧紧跟上。2018年7月,长宁区检察院与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等8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并据此在区内14个教育培训岗位增设了犯罪记录查询要求,对全区所有中小学及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在职员工进行抽检。
随后长宁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方式向有关主管单位通报案件信息,依法启动从业资格剥夺程序。
建制
上海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吴燕告诉记者,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针对再犯的预防非常必要。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上海市各级未检部门共审查逮捕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787件943人,审查起诉738件909人,这其中包括“携程亲子园虐童案”“6·28浦北路持刀杀人案”等在全市乃至全国造成一定影响的恶性案件。
在2018年的上海市两会上,市人大代表、台盟上海市委均提出了关于建立从业限制制度、强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建议和提案,随后,上海市检察院起草了《意见》,并先后4次召开工作协调会,由16家会签单位对《意见》内容进行完善。
今年4月,《意见》正式出台。《意见》对适用的行业、对象、行为进行了限定,其中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教师、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根据犯罪多发易发的实际情况,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虽然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条件的其他人员纳入其中;而适用行为不仅包括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人员,也包括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人员。
该制度同时明确了应聘人员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应聘者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用人单位也有审查义务。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