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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人”撤销有了指导意见 将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2019-07-02 06:27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撤销冒用登记,维护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

  “被法人”撤销有了指导意见 将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

  “被法人”问题的统一撤销有了正式文件。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撤销冒用登记,维护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针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提出了8个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发现,相较于今年4月份市场监管总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根据“被法人”维权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一些符合现实的调整。

  可远程进行身份核验 公示期缩短为45天

  按照指导意见中的内容,撤销范围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

  此前,一些“被法人”当事人表示,目前部分省市区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进行职能划分,希望市场监管总局在统一撤销问题上明确到底是由原来登记机关负责还是由现登记机关负责。

  正式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同时,针对之前一些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也做了相应调整。如在受理环节上明确,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不能本人到场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表示,“降低门槛”是因为考虑到之前许多人反映自己是在异地被开了公司,要本人到场这一要求较难实现。

  而在提交材料上,“被法人”维权当事人并不用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在此基础上,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此外,针对之前“被法人”群体提出的受理公示期限过长的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登记机关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记者发现,此次公示期的时间比深圳出台的简易撤销中规定的公示期(50天)还要短。

  常宇指出,在以往的撤销冒名登记案例中,最难的就是取证调查,因为很多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实际上都没有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找不到人。

  在原来,这种情况只能停止调查,无法撤销登记。但现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四种情况将不能给予撤销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不予撤销的情形。不予撤销情形包括四种: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在实际调查中,登记机关可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的要求,此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中也有所规定。许多维权当事人对此并不认同,担心其他部门的一句“不同意”,就把维权人“打回原点”。

  对此,常宇表示,指导意见保留这项内容是因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也可能因触犯法律法规,正在被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撤销登记后会对相关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应当认真加以甄别,因此也不能做出撤销决定。

  “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权利救济手段”,常宇指出,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涉及民事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对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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