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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夫妻一方“被负债”漏洞 法律专家:两难题待解

2019-07-02 05:47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被负债”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的求助信。受访者供图 “被负债”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的求助信。游值龙认

  第24条新司法解释拟入法 两难题待解

  专家认为,堵住夫妻一方“被负债”漏洞,民法典需明确由谁举证,并对“共同生产经营”作出严格限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

  相隔10月,最高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终于写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24条公益群”群主李秀萍和群友方惠(化名)一直呼吁婚姻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入法。6月底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终于达成了她们的愿望,可是她们并不开心。

  尽管她们曾经是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推动者之一,她们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万人签名信,助推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但她们发现,“第24条新司法解释还是有漏洞,所以希望民法典确定的夫妻债务规则能堵住漏洞”,方惠对新京报记者说,“别人都叫我们‘老赖’,因为‘被负债’,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们知道这个过程多么痛苦难挨,所以期待少一些我们这样的‘老赖’”。

堵住夫妻一方“被负债”漏洞 法律专家:两难题待解

“被负债”者向最高检寄出的求助信。受访者供图

  “我不知道的事情,怎么举证?”

  方惠现在还在打5个民间借贷纠纷官司,5个官司中她都是被告,“现在才5起,少多了,三年前我都不知道自己是多少个官司的被告,只清楚身上背的是304万元的巨债”。

  方惠原本经营一家家庭小旅馆,收入稳定。可是,2016年7月的一天,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开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跑路”的前夫借了钱,债权人称债务是在她离婚前产生的,要求她共同偿还。紧接着,法院传票像雪片一样飞来,她发现债务迅速增长到304万,“整个人崩溃了,心想干脆死掉算了”。

  她开始了天天跑法院的生活,可是几乎所有官司都败诉。直到2018年1月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终于迎来转机,“有的官司胜诉了,法院终于认定我是‘被负债’的一方,没有共同偿还责任。可还是有官司败诉。我很奇怪,我给法院的证据都是相同的,为什么有的胜诉、有的败诉?这其中有问题。法官总是让我举证,证明前夫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我的举证,再推定。可这些债怎么来的我都不知道,我不知道的事情,怎么举证?”

  到底该由谁来举证?

  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值龙曾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调研。他对新京报记者说,方惠遭遇的困境在于,对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24条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方,“这是第24条新司法解释存在的第一大问题”。

  第24条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也提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谁来举证?还是仅凭法官的自由心证?这是非常重要的”,游值龙说,按照上述条款的逻辑,“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以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靠谁来认定?靠法官。但法官的认定,也应当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准确的判断。没有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谁也不必举证,法官就无法给予准确认定。如果只根据法官的自由心证,单靠举债数额、不问用途来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将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他举例说,一对夫妻,每月每人各自总收入1万元,一天,丈夫单独向外举债5000元用于赌博。债权人和丈夫都一口咬定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妻子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根据数额,法官可能会认为数额不大,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直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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