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 拟完善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2019-06-2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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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钰钦 梁晓辉)民法典继承编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拟完善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电 (黄钰钦 梁晓辉)民法典继承编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拟完善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草案二审稿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针对一审稿中提出的继承人宽恕制度,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故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对继承人宽恕制度进行完善。
在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草案二审稿亦对其进一步完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例如,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等。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危急情况消除后的口头遗嘱有效期进行调整。一审稿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草案二审稿删除上述规定中三个月期限的规定,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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