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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上市公司“要股票” 那些投行经理的“生意经”

2019-06-25 11:12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桑某分别将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两个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法院公布的消

  直接向上市公司“要股票” 私募数千万元炒“消息股”
  那些投行经理的“生意经”

  一个投行经理,有可能挣多少钱?怎么挣钱?可能利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下称“IPO项目”)上市前的迫切心理获取低价股票吗?可能通过一个准确的“小道消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吗?

  过去,这些在普通股民间流传的“传说”,如今在上海法院的两个判例中找到了“真凭实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日前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获得的信息显示,一些投行经理们的“生意”正“越做越大”,他们想要的,远不止是“百万年薪”这么简单。

  这些投行经理的“生意”在实践中因为存在较强的隐蔽性,“抓包”其实非常困难。

 

  未婚妻爆料,“老鼠仓”获利500万元

  据媒体报道,曾任瑞银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的桑某案发,最早可能要追溯到两年前其未婚妻的“爆料”。

  2017年8月8日,有女性当事人向微博大V爆料称,未婚夫桑某感情关系复杂纷乱,并因病导致其流产。随后谈及婚前协议导致财产争议时,女方爆出桑某凭借“老鼠仓”获利500万元。

  “老鼠仓”是指在股市中,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等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并以此获利。

  一名证券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内幕交易不同于市场操纵,很难从盘面异动来发现,“一般往往是知情人举报、查办其他案件带出,或是执法机关主动摸查发现。”

  未婚妻爆料算是一条“新路子”。当时,桑某在微博上对上述爆料进行了否认。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即便公诉机关在掌握证据将其告上法庭以后,桑某在整个过程中也始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且没有退赃。

  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的案件,于近期一审宣判,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相关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亿四千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72万元。

  桑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了解到,这不是相关部门第一次打击“老鼠仓”了。此前,证监会公布了一批“老鼠仓”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首例零口供“老鼠仓”案的刑事判决。

  经查实,2009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利用公司内部系统管理的漏洞,多次登录公司交易管理部查询账号,了解公司股票类基金产品投资信息。然后伙同其父母,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在该案中,经调查认定,王某等人动用不到200万元资金,交易持续30个月,累计交易金额8.78亿余元,违法所得1773.66余万元。尽管在这一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仍然在交易记录、电脑登录信息等“铁证”下受到刑事处罚。

  “直接消息”透露给多人,仅好处费就有500万元

  在桑某的案件中,桑某是“一手消息”的直接获得人。与王某相比,他的获利手段更加隐蔽——把消息告诉朋友,再通过朋友收取现金好处费。

  法院查实,2017年5月11日,桑某获悉A上市公司筹划收购香港B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共计14.46万股,又在同年7月27日(A上市公司复牌次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90万余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获利13万余元。

  而这部分获利,只是桑某获得的一笔“小钱”。

  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桑某分别将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两个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王某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27.74万股,后于同年7月27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147万余元,获利32万余元;又使用开通港股通的本人及其父亲的证券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6.55万股,后于同年7月10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404万余元,获利139万余元。至此,王某共计获利171万余元。

  这一笔钱,还是“小钱”。

  法院公布的消息显示,同年5月12日至15日间,桑某将本案内幕信息标的股票香港B上市公司泄露给被告人陈某。5月15日至7月7日间,陈某开通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的港股通功能,又向私人融资4700万元,使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和22个自然人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752.75万股,成交总额3.41亿余元,又在同年7月至12月21日间部分卖出,共计获利1.2亿余元(含浮盈)。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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