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 “隔代探望权”有新限定
2019-06-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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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的民法典婚姻家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对于夫妻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了新规定。
此前的一审稿“隔代探望权”条款,赋予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对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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