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骚扰 代表建议明确界定、完善地方立法
炎炎夏季,人们都换上了单衣薄衫,衣服穿得少了,凉快的同时却给一些别有企图的人可乘之机。偷拍裙底照、故意触碰抚摸敏感部位、言语暗示等等,这些行为都指向一种共同的侵犯——性骚扰。性骚扰虽然不会给受害者带来肢体上的损伤,但是对其精神上的损害却是持久的。
前不久,一则有关性骚扰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报道称,一个女孩在列车上睡觉时被惊醒,因为她正被一陌生男子亲吻。最终男子因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如何有效预防和惩治性骚扰行为?接受采访时,上海市人大代表、浦发银行行长刘信义认为,我国对性骚扰问题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升,但是目前,性骚扰的防治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明确界定性骚扰定义,增加可操作性
性骚扰防治是一个复杂的世界性难题。
联合国统计数据显示,全球1/ 3的女性有过被性骚扰的经历。在我国,性骚扰现象也普遍存在,尤其是公共交通、职场、校园三个领域,事发率相对较高。
此前,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经历过不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达到57%。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问卷网对1899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3.4%的受访者曾在公交车或地铁上遭遇性骚扰,51.7%的受访者遭遇性骚扰时未得到他人帮助。
在职场女性中,有调查显示,70%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
如今,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媒体关于性骚扰报道日益增多,性骚扰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05年,在社会各界推动下,我国首次把“性骚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构投诉。”
之后,《妇女发展纲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都加入了性骚扰的相关规定或预防惩治措施。各地也出台了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方法规。
刘信义代表认为,虽然政府对性骚扰问题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升,但是当前的防治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性骚扰虽已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但尚未对性骚扰进行明确界定,由此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对于性骚扰的定义有所差异,影响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以北京和上海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例,刘信义代表说:“比如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禁止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则未提到‘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相关’。”
明确性骚扰定义的意义不仅在于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对人们认清自己在两性交往中行为的底线也有帮助。“实际生活中,由于性骚扰和亲昵言行的界限不易界定,造成人们认识的模糊,对相关行为不予关注,助长了性骚扰的发生。”
此外,“当前,性骚扰对象开始从女性扩散到男性,从异性之间扩展到同性之间。”刘信义代表认为面对这两种情形,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明确界定。
法律规定过于笼统、适用条件模糊
取证难、立案难也是性骚扰频发的一大原因。“骚扰者多通过语言挑逗、肢体摩擦等隐秘方式进行,这类隐秘性骚扰的取证难度很大;另外很多当事人由于受到传统观念束缚,担心个人隐私泄露或名誉受损,以及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影响,加上反性骚扰知识和技巧的缺失,在遭受性骚扰后往往选择沉默,这进一步增加了性骚扰案件取证立案的难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性骚扰者。”刘信义代表说。
而“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构投诉”的规定,刘信义代表认为,过于笼统不利于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未明确可向哪些单位和部门投诉。北京市实施办法明确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投诉。但是上海市相关实施办法还是原则性的,缺少可操作性。”
刘信义代表表示,“由于相关法规对性骚扰的投诉部门规定的不够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也尚未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性骚扰,导致很多受害者在受到性骚扰后因缺少有效的投诉渠道,无法及时进行维权,难以对实施性骚扰者形成制约和震慑。”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