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确认为赔偿方式
最高法出台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确认为赔偿方式
昨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法出台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谁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与民事公益诉讼如何衔接?怎么确认赔偿责任?以往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此次司法解释均作出回应。
1 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等可为原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生态环境损害其实质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损害赔偿是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作为权利人开展索赔的活动。
全国政协常委、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不确定导致立案困难,与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关系不明确导致确定管辖困难。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原告范围进行了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中,“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五巡法庭副庭长魏文超介绍,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责任是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能提起诉讼的是人民检察院和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
2 诉讼最终目的不在“赔”而在“修”
“司法裁判不是最终目的,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才是重中之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郭军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最终目的不在“赔”而在“修”。《若干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上作出创新规定:被告承担责任突出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损失,此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责任形式。
据介绍,这是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既要承担实质性的修复和赔偿责任,又要承担临时的救济性责任;既要承担恢复责任,又要承担赔偿责任;既要承担已造成损失的责任,也要承担将来可能和必然的损害责任;既要承担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还要承担功能性丧失方面的责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三巡法庭庭长江必新说,“这个责任是非常大的,一旦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有可能是天文数字。”
3 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
此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同时存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者之间的顺位和衔接问题,成为审理难点。
比如,重庆藏金阁公司、首旭公司暗管偷排电镀废水的一案,社会组织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市政府也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究竟哪个诉讼优先,应先处理哪个案件,是共同受理,还是受理之后先审理哪个,在实践当中是有一些争议的,各地做法也各不相同。”魏文超说。
此次《若干规定》明确,两类案件分别立案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顺序方面,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就公益诉讼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江必新认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仅涵盖国家利益诉求,还可以涵盖公共利益的诉求。它优先是有道理的。但是有时候可能有遗漏,就用公益诉讼补充。
“司法解释全面回应了上述困难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在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三种涉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存的制度格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
4 受损环境修复由省市级政府等组织
基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专业性强、修复周期长、修复情况复杂等因素,《若干规定》明确,具体修复工作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认为,这有利于发挥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专业优势,及时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受损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他表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需要人民法院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做好证据收集、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和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 链接
三种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形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 背景
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记者了解到,2018年以来,各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例共计306件。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