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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出台 罚多少按照标准来

2019-06-03 08:24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一家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除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家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除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还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那么问题来了,罚10万元、50万元,还是100万元?谁说了算?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交到执法者手中,如何确保公正?  

  5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惩治违法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

  自由裁量不是随意处罚,罚多少按照标准来

  “面对现场执法,企业说两句好话,甚至塞几包烟、送几瓶酒,处罚就会轻一点。如果顶几句嘴,惹怒了执法人员,处罚就会成倍增加。这样的情况十几年前可能有,但在制度约束下,出现的可能性极低。”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副局长夏祖义说,不少公众对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有误解,但自由裁量其实一直有自己的制度笼子。

  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系列文件,地方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极大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环境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

  “罚款额度上下限相差10倍,选择使用单一手段还是复合手段,新形势下,自由裁量的权力更大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艳芳说。被称为“2.0版本”的这个指导意见,正是要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降低执法过程的随意性,让执法更趋科学化、精准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文件之外,还提供了部分已在一些地方应用成功的标准化基准及计算方法,供各地参考。

  南京的基准及计算方法已经应用十来年。“五种四类违法行为对应各种裁量因子、参考系数,就有上千种不同的处罚方式、金额组合,执法人员对照裁量因子选定,怎么处罚、罚多少钱交给系统就可以了。”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石勇说,执法系统应用后,替企业说情的人也大大减少了。

  确保企业被公平对待,有效避免基层执法风险

  一些地方的“执法风暴”中,发现违法动不动就顶格处罚,让有些企业感到不公平。今年两会,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谈到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时,特别强调了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对企业来说,就害怕不公平处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

  在李艳芳看来,指导意见中的配套制度颇具亮点。“比如查处分离制度,将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相对分离,有效减少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再比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就是希望通过法治审核,给被处罚方自我辩解的权利和机会。

  除了对企业、对市场的意义,王灿发、李艳芳两位专家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对执法人员的保护作用。

  福建省晋江市环境执法中队队长陈青松说,如果没有具体指标,同类企业类似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就可能产生差异,这很容易让企业对执法者产生误解,“极个别人员可能存在以权力谋个人私利的企图,规范可以防止权力寻租,避免廉政风险,就是对执法者的保护。”

  地方的实践也表明,系统应用下,企业对受到的处罚心服口服。据石勇介绍,十年来,南京市级执法运用新系统自由裁量案件有3000多件,截至目前,没有一起因为处罚不当引起企业争议的。

  明示裁量具体标准,企业对违法受罚有预期,促进守法

  意见中,对企业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颇引人瞩目。“从重”包括: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南京等地的系统中,违法行为修正基准的应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修正项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石勇告诉记者,比如企业在发生违法后立即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都可以在系统中获得裁量等级减项,减免相应罚款额度。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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