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
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这个《意见》的主要背景及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2015年2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启动行政裁决改革任务推进工作。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意见、多次召开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起草形成《意见》送审稿。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
《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对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问:请介绍一下行政裁决的内涵,与仲裁、诉讼的关系,以及现阶段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将发挥哪些不可替代的作用?
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与社会熟知的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相比较,都是化解民事纠纷的方式,但行政裁决的特点在于:一是主体的行政性。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同于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间仲裁机构和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二是对象的特定性。裁决的受理范围是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三是行政裁决结果具有非终局性。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于民事仲裁的一裁终局、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
行政机关在解决特定民事争议方面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等特点。特别是一些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熟悉行政管理且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员才能解决,如果直接诉诸法院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在现阶段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3.问:起草《意见》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意见》起草突出了4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行政裁决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努力推动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行政裁决适用情形有所减少、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逐渐降低、化解民事纠纷“分流阀”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我们紧密结合实践研究行政裁决制度的发展变迁,分析制约行政裁决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就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方案。
三是坚持规范引领。对起草、修改法律法规时加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提出要求,适时推进行政裁决统一立法,并对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如何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明确方向,逐步实现行政裁决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是坚持稳妥推进。通过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等提出要求,促使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合力;鼓励行政机关切实承担行政裁决职责,开展改革试点;妥善处理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关系。
4.问:《意见》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了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