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中国 >

商务部拟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控全覆盖

2019-05-31 14:06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3日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今日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时间至少1年。

资料图:报废机动车。/p中新社记者 陈文 摄

资料图:报废机动车。中新社记者 陈文 摄

  国务院日前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商务部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起草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其中详细地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资质管理事项,明确了回收拆解行为、回收利用行为的各项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征求意见稿提出,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时间至少1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进行监督管理的途径与相关法律责任。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 编辑: 运营BX01 ]

中国金融领域第一媒体

更多服务
友情链接

京ICP备11011451号-1

举报热线:(010)12377

举报邮箱:xinhua_ljzjr#ljzjr.cn(#替换@)

合作QQ:1447260813

中国金融时报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 - 2018 ljzjr.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