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严惩涉扶贫领域贪污犯罪
中新网武汉5月22日电 (武一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忠斌在会上通报了该省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情况。
通报称,湖北涉扶贫领域犯罪呈现出职务犯罪突出、小官涉贪明显、扶贫资金侵蚀严重、犯罪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湖北三级法院共受理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93件132人,已审结85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83人,判处拘役13人。
据了解,涉扶贫领域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利用职权骗取、侵吞、截留、私分、挪用扶贫资金、款物,违规审批、引进扶贫项目并造成国家损失,或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直接侵害扶贫对象财物。
湖北涉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含9个罪名100名被告人。其中,65人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7人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18人犯滥用职权罪。贪污公共财物共计593万余元,挪用特定款物共计599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432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955万余元,盗窃、诈骗财物共计10.75万余元。
为保障扶贫资金安全,服务保障精准脱贫大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主要包括: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虚报冒领、强行索要扶贫资金、阻碍扶贫项目实施、农村涉黑涉恶犯罪从严打击;对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犯罪,坚持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相结合;对以农村弱势群体为对象的犯罪,除强调从严打击外,还要注重与扶贫工作相结合,被害人家庭属于贫困户或脱贫户的,依法依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等。(完)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