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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

2019-05-16 12:19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

  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交通部官方微信消息,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近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在我国兴起并快速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出行服务,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在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运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用户资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实等问题,用户资金安全风险凸显,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加强用户权益保障、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管理办法》共5章27条,对用户资金收取、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用户资金收取,《管理办法》提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同时,为减少个人资金损失,对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规定了限额。

  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预付资金建立备付金制度,要求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运营企业预付资金余额的40%,可提取部分预付资金只能用于运营企业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为加强用户资金监管,《管理办法》明确了属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运营企业注册地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的运营企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关处理措施。

  《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考虑到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与相关银行实现信息系统对接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对存量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立了6个月的过渡期。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也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统称用户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第三条 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运营企业承担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银行承担保障本银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内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第二章 用户资金管理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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