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何采取试点形式?司法部回应
中新网5月14日电 14日,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针对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何采取试点的形式,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局长赵振华表示,告知承诺制涉及到证明事项的范围比较广,不仅仅是许可审批,还包括确权登记,向行政机关申请救济救助等各个方面,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探索。
国新办14日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下一步司法部将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不直接采取全面的推开,而采取试点的形式?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时候怎么样进一步去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工作?
刘振宇表示,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一些证明不能直接取消,因为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老百姓要办什么事儿,比如许可,一些资格证照、登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政府还不能给办,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就采取一些替代的方式,其中替代措施之一就是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然后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这时候行政机关就不再向他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之后,行政机关通过核查、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来审查这些条件,这就是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内容。这种方式大大减少了老百姓到行政机关跑腿,还要到其他机关开具证明办事的麻烦,大大节省了老百姓和企业办事的成本。
刘振宇指出,因为告知承诺制涉及到证明事项的范围比较广,不仅仅是许可审批,还包括确权登记,向行政机关申请救济救助等各个方面,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具体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信息共享的程度、信用环境状况不平衡,通过试点先行先试,在一些地区创新一些好的经验,形成一个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模式,再在全国普遍推开。
第二,需要摸索风险防范的措施。因为告知承诺是让当事人先承诺,但可能会出现虚假承诺问题,带来行政管理的风险,比如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监管失控等,需要进行探索,看看在哪些领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同时,政府的后续监管手段能够跟得上,这样才能够既满足老百姓办事的需要,同时也减少政府的监管风险。
第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重点是申请人承诺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方式核查承诺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出现问题,怎么加强事后的补救,在实践当中还没有太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确保监管到位,然后才能推广。
第四,为了探索告知承诺的范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地方提出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包括一些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适合搞告知承诺,因为一旦采取告知承诺之后,行政机关办完手续之后,有些财产权属可能就要转移,法律关系就要变化,有些事后不好补救,或者是补救成本太大,需要在试点中继续探索哪些领域不适合,哪些领域比较适合搞告知承诺制。
第五,先试点后推开的做法也符合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针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时候怎么样进一步去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工作,刘振宇表示,在研究这个方案时,结合了地方的一些做法,明确了一些具体措施。
第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的对象。刚才介绍的是哪些领域能搞告知承诺制,哪些领域不适合搞,此外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哪类申请人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在实践当中,地方普遍采用的方法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否采用这种方式,申请人认为自己能够承担责任、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选择这种方式。但在试点方案中规定了一条,对于申请人确实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是曾经出具过虚假证明,骗取过许可证或有关机关颁发的其他证照,这类人就不能作为告知承诺制适用的对象,只要有这方面的不良记录,就必须严格控制。
第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的流程。也就是在开始过程当中,要求试点单位首先要编制证明事项工作的具体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要制作并且向社会公告一个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在网上公布,申请人下载以后可以直接填写。另外,试点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尽职履责、失职追责方面要有明确的要求。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