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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制订司法解释”,体现司法为民

2019-05-14 03:39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法治专业主义与民间朴素的正义追求并不相悖,而是需要有通畅的渠道集纳民间意见,让司法解释更好地还原立法本

  “开门制订司法解释”,体现司法为民

  ■ 社论

  法治专业主义与民间朴素的正义追求并不相悖,而是需要有通畅的渠道集纳民间意见,让司法解释更好地还原立法本义、常情常理。

  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亮点颇多,明确法律制定、修改、废止后,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内容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而最让公众关注的亮点无疑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这为司法解释更好体现“司法为民”,提供了有效的民间参与渠道。

  法律设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而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则需要制订司法解释,按《立法法》的规定,这只能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司法解释不是对现行法律的“超越”,而是对具体法概念外延的确定、法律性质的厘清,司法解释是为更好体现立法本意,将法律与现实结合得更紧密,避免法律空转的尴尬。

  立法要体现民意,司法解释也要体现民意,有必要将公众关于是非对错的民声呼吁依法吸纳到司法解释工作中。因为“司法为民”既是司法解释工作的逻辑起点,也是司法解释的目的所在,最终是为了让司法解释建立在坚实的法理、人心基石之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其实经历过2006年、2015年两次修订,这次已是第3次修订。高频次的修订也跟我国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以及互联网传播模式下民意-司法高频互动有着直接关系,彰显出司法解释修订过程的程序正义。

  此次《规定》有多个条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注重民众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享有知情权。如《规定》第9条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订司法解释的议案或者提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订司法解释的建议,都可以作为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第15条明确,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最高检制订司法解释的“开门心态”,制订解释的动议不仅可以来自检察系统内部,还可来自外部——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都可以提出制订司法解释的建议。

  法治专业主义与民间朴素的正义追求并不相悖,而是需要有通畅的渠道集纳民间意见,让司法解释更好地还原立法本义、常情常理。在之前一些个案中,特别是一些关于死刑标准、正当防卫适用范围、未成年人霸凌问题的个案,舆论纷纷扰扰,有关司法机构积极响应,关键就是精准权衡司法标准和民间诉求。

  此次新规实施之后,更多与民生利益相关的司法解释,将由最高检“敞开大门”,倾听民间的诉求,回应民间关切。“开门制订司法解释”,对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必将大有裨益。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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