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低保、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政府补助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低保、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政府补助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退役军人事务部获悉,该《意见》系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由中办、国办印发的首个涉退役军人事务的相关政策意见。
相关负责人透露,印发意见并非是出台新的安置政策,而是对于既有政策的完善。同时,这也是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解决的首个历史遗留问题。
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大退役士兵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总体上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意见》遵循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核心思想而制定,适用对象包括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要点1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意见》明确,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要点2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此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要点3 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意见》指出,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要点4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此外,《意见》指出,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解读
退役军人事务部就《意见》答记者问
昨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人就《意见》作出解读。北青报记者从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到,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集中调整,出现了就业渠道变窄、岗位资源较少和较大规模的下岗情况,部分退役士兵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正因此,《意见》经过长时间调研后于近日印发。
哪些退役士兵在《意见》保障范围内?
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应由政府安排工作,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
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意见》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这一规定对接了安置政策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切身利益。
对缴费年限和补缴有何规定?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