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颁布首个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违反者最高可追刑责
中新网西宁4月28日电(鲁丹阳)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这是该省第一部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立法宗旨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青海省是一个多民族聚集、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的省份,现有5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7.71%。共有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和28个民族乡,是除西藏之外的中国第二大藏区。
新闻发布会上,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松山介绍了《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36条,对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了全面规范,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工作机制、具体措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具体行为内容。
其中,《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规定显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包括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制度实施,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公民生产生活;干涉各民族公民的婚姻自由;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行为。
此外,对于侵害各民族公民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出版物、品牌商标、广告信息、影视作品等方面出现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的,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法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青海省6个自治州已经制定出台了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对依法加强民族事务管理,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多杰说。
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方面,青海省民宗委副主任刘华介绍,青海省民宗委会同青海省创建办起草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工作方案》,将从学习、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方面保障《条例》的落实。
据悉,该《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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