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局长: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 茅
保护知识产权是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2018年机构改革对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作出调整,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将包括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在内的相关执法统一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实现一支队伍管市场。这一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效能,加快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行政执法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体制适合我国国情。
行政执法主动性强,能够集中打击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本质上虽属私权,但在众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利益,还危及公共利益。因此,国家行政权力对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十分必要。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在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领域,法律也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权假冒等职权。自2010年国务院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以来,各有关部门、各地区每年都针对侵权假冒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有效遏制了侵权假冒蔓延势头,彰显了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行政执法快速便捷,可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相较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可以主动开展调查取证,具有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一般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期限为3个月,遇到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这不仅大大提高了侵权处置效率,而且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成本。
行政执法方式多样,便于多措并举遏制侵权。为有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法律赋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权力。比如商标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复制有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相关物品等措施,并可以实施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工具、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以从重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这些处罚措施便于迅速制止侵权行为,并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侵权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条件,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形成威慑和预防。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机构改革,分别整合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注册管理职责和执法职责,实现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执法的“小综合”。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提升执法效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解决职责交叉,避免多头重复执法。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监管资源未得到有效整合。在知识产权领域,同属工业产权的商标和专利分别由不同部门监管,执法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同时,由于法条竞合等原因导致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后,整合执法资源,有助于解决职能交叉、信息沟通不畅、力量分配不均、监管部门间互相推诿等问题,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推进严格规范执法。在知识产权多头执法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将分散的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进行顶层设计,统一组织指导开展商标专利等执法,统一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有利于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威慑力。
有利于完善监管方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全社会创新活力不断激发,商标专利注册申请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此次机构改革,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相关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执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网络健全、执法队伍充实等优势,也有利于综合运用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