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提篮子”案例为何典型
收受干股 单位行贿 对抗调查
这起“提篮子”案例为何典型
图为湖南省衡阳市原农业委员会副主任颜桥生(左一)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资料图片)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多起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提篮子”谋私利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衡阳市原农业委员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委员颜桥生在融资项目中“提篮子”问题。作为曾经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却为老板提供“保姆式”服务,这起案件有哪些地方值得关注?剖析这一典型案例,可以帮助人们深入理解“提篮子”的性质及危害。
“量身定制”项目条款,“提篮子”谋取私利
颜桥生在担任衡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在衡阳县城建投某道路项目中,为帮助其弟颜良生及合作老板万志刚减少竞争对手,通过更改项目报名条款,在融资报名时提高保证金门槛,允许两人在县城范围内随意选地,强行要求县城建投让出土地等方式,为颜良生、万志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衡阳县经开区道路项目中,同样的手段被复制,甚至变本加厉,颜桥生通过提高报名、保证金门槛,提高限期缴纳出让金比例,借用1000万公款做竞拍保证金等方式,为颜良生、吕玉伍谋取不正当利益。
颜桥生的做法,是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典型。
2018年9月,湖南省印发了《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规定第二条明确,“提篮子”是指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许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财政项目资金分配等领域,充当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帮助、与他人(个人或者单位)合作等方式,为他人获取利益、谋求私利的行为。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谭宗泽分析指出:“颜桥生为确保弟弟颜良生及其合作老板万志刚和吕玉伍获得两个项目的开发权,利用职务便利‘量身定制’项目条款,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让老板赚得盆满钵满,自己也获得3300余万元的巨额回报。这种‘提篮子’行为滋生腐败、腐蚀干部,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腐败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
颜桥生一案中,他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颜良生、万志刚开发衡阳县城建投道路项目,为颜良生、吕玉伍开发衡阳县经开区道路项目提供帮助,分别收受20%和10%的股份利润,共计3300余万元。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谭宗泽说,“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问题,明确规定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因此,颜桥生构成受贿犯罪,受贿金额为干股分红利润。”
追究单位行贿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党的十九大以来,在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坚决予以打击,已成为一种常态。
2018年9月10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对颜桥生涉嫌受贿罪,万志刚、颜良生、吕玉伍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其中特别提到,被告人万志刚、颜良生、吕玉伍分别作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单位谋取利益,向被告人颜桥生行贿,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为什么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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