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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院通报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2019-04-15 16:0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贵州各级法院坚持案件办理和清查涉案财产同步进行,着力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新华社贵阳4月15日电(记者汪军)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贵州各级法院坚持案件办理和清查涉案财产同步进行,着力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胡占奎等14人涉黑案。毕节市中院二审作出判决,认定胡占奎等人利用宗族势力,逐渐形成人数较多、骨干成员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操纵、扰乱基层选举,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和经济秩序。对被告胡占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其余13名被告相应获刑,其中有10名被告处罚金共82万元。

  邓海桃等10人涉黑案。贵阳市乌当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邓海桃刑满释放后长期混迹于社会,从事非法活动,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对被告邓海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其余9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共44.4万元。

  李庆龙等10人涉恶案。兴义市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何某(另案处理)纠集李庆龙、张海益等10人,以暴力手段,在兴义市区域内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被告李庆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9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等刑罚。

 

  朱兴永涉恶案。纳雍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朱兴永与杨佳驹、黄友华(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纳雍县百兴镇一带吃喝玩乐、无事生非,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被告朱兴永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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