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智库丨杨东:迫切需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与治理
2019-06-11 02:36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我国是区块链实践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在丰富的区块链实践基础之上提出中国原创的治理理论,不仅将有利于我国
2019年6月4日,波场创始人孙宇晨发布微博称,他以破纪录的4567888美元成功拍下巴菲特20周年慈善午宴。伴随热搜讨论的同时,也引来了众多争议之声。笔者无意评论孙宇晨在币圈的是非,但希望借此契机谈一谈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与治理。
一、由ICO乱象引出的监管必要性
2017年,在比特币价格疯涨的带动之下,国内外各种虚拟币也被开发出来。据相关新闻报道,孙宇晨在当时发行了波场币TRON,售出数量1000亿枚,开售价格0.0015美元。该币发行当天,就融资6个亿。波场币价值最高时,曾经达到惊人的1.85美元/个,流通市值达到130亿美元。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ICO,要求各类活动应立即停止,已完成发行的应组织清退。有报道称,2018年1月,孙宇晨将手中的波场币兑换为以太币,套现3亿美元,约合20亿元人民币。此后,波场币一路走低。有报道质疑波场币没有自己的技术,没有应用场景,是一种“空气币”。
笔者在2017年8月便发文指出当时的ICO市场正处于野蛮生长时期,大量资金涌入各种ICO项目,滋生了众多融资乱象。在实践中不乏借ICO之名,行庞氏骗局或者非法集资之实的恶性诈騙事件,应该遏制“炒币”行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之所以全面叫停ICO,与我国ICO风险暴露较为严重,异化程度较高有重要关系。彼时大量ICO项目涉嫌违法犯罪,在此背景下,叫停ICO有充分的必要性与急迫性,也属于监管上的进步。但也必须认识到,仅仅禁止非法的金融行为而不设法满足背后融资难的本质需求,仍将导致非正规金融治乱反复;ICO乱象只是区块链技术被别有用心之人不法应用,并不意味区块链技术本身应被否定。监管层应以ICO泛滥为戒,在鼓励支持引导区块链技术创新的同时改善针对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手段,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异化。
二、监管区块链需要制度创新
区块链技术的革新对多个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诸如代码、硬件和其他约束行为方式的“结构”作用快速扩张,至少会重新定义法律和监管规则的设计、实施与执行。尽管区块链技术日臻完善,但其在实践中仍涉及诸多的技术问题与法律风险,而法律问题的解决是区块链发展的核心问题。面对一项可能改变未来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新型技术,应在制度层面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并通过区块链技术透视金融科技发展所面临的风险。
从历史经验和新近的监管政策可以发现,监管者将既有的监管规则强制适用于新涌现的科技,随之而来的高门槛及其所蕴含的监管理念将抑制去中介化技术的发展及进一步创新。如果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依然套用传统的监管路径,势必存在监管的混乱和不确定性的风险,挫败金融创新。因此,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与监管路径。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多数国家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各类应用,尤其是其中具备金融属性的部分应用进行监管。笔者2018年出访日本、澳大利亚、英国、韩国等国家,实地考察海外的相关监管经验,其中有许多大有裨益的思路和措施,值得我国借鉴参考。例如,日本对虚拟货币进行专门立法,引入注册制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所,以规制虚拟货币交易所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英国率先建立“监管沙箱”制度,允许使用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金融企业在特定的小范围内实验性地开展业务,并在FCA(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指导下逐步实现合规。美国SEC(证券交易委员会)基于联邦证券法对ICO进行定性,援引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HoweyTest标准,将部分ICO界定为证券发行并加以严格的监管。总的来看,各国对基于区块链的金融应用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基于自身的法律体系和国情采取了不同的具体措施。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这些监管措施都属于金融法治的应有之义。
就我国而言,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打击违法犯罪、遏制假借区块链名义的“伪创新”,对治理区块链相关市场乱象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监管区块链应运用监管科技,“以链治链”
有效监管区块链不仅需要制度创新,还需引入以区块链为代表的监管科技(RegTech)提升监管能力。对区块链进行监管需要打破传统,采取一些新型方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以链治链”,也就是建立起“法链”(RegChain),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对区块链行业进行监管。笔者在2018年5月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构建》一文中指出,以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双峰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应对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去中心化金融创新。因此,必须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之以科技维度,将科技手段运用到监管体系中,形塑双维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所内含的风险及其引发的监管挑战。
一、由ICO乱象引出的监管必要性
2017年,在比特币价格疯涨的带动之下,国内外各种虚拟币也被开发出来。据相关新闻报道,孙宇晨在当时发行了波场币TRON,售出数量1000亿枚,开售价格0.0015美元。该币发行当天,就融资6个亿。波场币价值最高时,曾经达到惊人的1.85美元/个,流通市值达到130亿美元。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叫停ICO,要求各类活动应立即停止,已完成发行的应组织清退。有报道称,2018年1月,孙宇晨将手中的波场币兑换为以太币,套现3亿美元,约合20亿元人民币。此后,波场币一路走低。有报道质疑波场币没有自己的技术,没有应用场景,是一种“空气币”。
笔者在2017年8月便发文指出当时的ICO市场正处于野蛮生长时期,大量资金涌入各种ICO项目,滋生了众多融资乱象。在实践中不乏借ICO之名,行庞氏骗局或者非法集资之实的恶性诈騙事件,应该遏制“炒币”行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之所以全面叫停ICO,与我国ICO风险暴露较为严重,异化程度较高有重要关系。彼时大量ICO项目涉嫌违法犯罪,在此背景下,叫停ICO有充分的必要性与急迫性,也属于监管上的进步。但也必须认识到,仅仅禁止非法的金融行为而不设法满足背后融资难的本质需求,仍将导致非正规金融治乱反复;ICO乱象只是区块链技术被别有用心之人不法应用,并不意味区块链技术本身应被否定。监管层应以ICO泛滥为戒,在鼓励支持引导区块链技术创新的同时改善针对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手段,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异化。
二、监管区块链需要制度创新
区块链技术的革新对多个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诸如代码、硬件和其他约束行为方式的“结构”作用快速扩张,至少会重新定义法律和监管规则的设计、实施与执行。尽管区块链技术日臻完善,但其在实践中仍涉及诸多的技术问题与法律风险,而法律问题的解决是区块链发展的核心问题。面对一项可能改变未来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新型技术,应在制度层面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并通过区块链技术透视金融科技发展所面临的风险。
从历史经验和新近的监管政策可以发现,监管者将既有的监管规则强制适用于新涌现的科技,随之而来的高门槛及其所蕴含的监管理念将抑制去中介化技术的发展及进一步创新。如果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依然套用传统的监管路径,势必存在监管的混乱和不确定性的风险,挫败金融创新。因此,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与监管路径。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多数国家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各类应用,尤其是其中具备金融属性的部分应用进行监管。笔者2018年出访日本、澳大利亚、英国、韩国等国家,实地考察海外的相关监管经验,其中有许多大有裨益的思路和措施,值得我国借鉴参考。例如,日本对虚拟货币进行专门立法,引入注册制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所,以规制虚拟货币交易所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英国率先建立“监管沙箱”制度,允许使用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金融企业在特定的小范围内实验性地开展业务,并在FCA(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指导下逐步实现合规。美国SEC(证券交易委员会)基于联邦证券法对ICO进行定性,援引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HoweyTest标准,将部分ICO界定为证券发行并加以严格的监管。总的来看,各国对基于区块链的金融应用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基于自身的法律体系和国情采取了不同的具体措施。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这些监管措施都属于金融法治的应有之义。
就我国而言,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打击违法犯罪、遏制假借区块链名义的“伪创新”,对治理区块链相关市场乱象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监管区块链应运用监管科技,“以链治链”
有效监管区块链不仅需要制度创新,还需引入以区块链为代表的监管科技(RegTech)提升监管能力。对区块链进行监管需要打破传统,采取一些新型方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以链治链”,也就是建立起“法链”(RegChain),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对区块链行业进行监管。笔者在2018年5月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构建》一文中指出,以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双峰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应对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去中心化金融创新。因此,必须在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之以科技维度,将科技手段运用到监管体系中,形塑双维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所内含的风险及其引发的监管挑战。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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