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福建法院去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千余件 发布十大案例
中国消费网福州讯 26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介绍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另据了解,福建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已向最高院提出增设知识产权庭的申请。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段思明介绍,2018年,福建全省法院共受理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437件和8781件,同比分别上升9.64%和9.30%。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福建法院将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力营造公开透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持续推进审判公开,扩大司法宣传,传递司法正能量。其中,将注重严格保护。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互联网新业态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保驾护航;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促进品牌培育创新,提升品牌竞争优势;加重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涉及医药、食品安全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构成犯罪的,一般不予缓刑;尚不构成犯罪的,通过提高判赔额度,提升侵权人侵权成本,消除其再次侵权可能。同时,也注重平等保护。严格依据国际条约及国内立法,在涉外案件中坚持平等依法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段思明还表示,为探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福建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其中,在证据认定体系方面,将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严格公证行为效力标准,加大对“时间戳”“存证云”“区块链”等新型固定证据方式的调研,明确效力标准;进一步规范律师调查令;灵活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推定,引导当事人全面提供证据,严厉制裁对抗证据保全、故意逾期举证、隐匿损毁证据行为;积极支持当事人自行购买取得侵权实物,依法认定其证据效力。据悉,2018年全省法院审结诉前临时措施案件6件,支持申请4件,支持率66.67%;审结诉中临时措施案件80件,支持申请75件,支持率93.75%。
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一、可适用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李惠卿诉陈文灿、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1986年,人民大会堂福建厅装修,有关部门确定由福建工艺美术学校承接该厅壁画创作,工艺美校组织吴景希、陈文灿等部分师生创作了1987版《武夷之春》。工艺美校四十周年校庆作品集收录了该幅作品,作品署名:设计者吴景希、陈文灿、王明照;制作者吴景希、陈文灿、王明照、黄国强、林德耀等。1994年,福建厅重新装修,福建工艺美术学校再次承接厅内壁画创作任务,该校组织部分师生在1987版《武夷之春》基础上创作了1994版《武夷之春》。相比原画作,1994版《武夷之春》的尺寸、细节均有所变化。工艺美校五十周年校庆作品集收录了该幅作品,作品署名:设计者吴景希、陈文灿;制作者吴嘉诠、陈文灿、黄国强、王明照。吴景希去世后,其母亲李惠卿以陈文灿将《武夷之春》登记在个人名下等行为侵犯吴景希署名权、展览权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合并了福建工艺美术学校的福州大学认为两幅作品系法人作品,主张享有全部著作权。
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版《武夷之春》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系福州大学,但工艺美校在其编撰的公开出版物上署有吴景希、陈文灿等相关人员姓名,可以视为其承认相关人员对作品的署名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讼争作品系吴景希等人为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美术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不属于创作者个人。但作品创作本质上属于高度个性化的创作行为,充分彰显创作者独特而鲜明的思想、情感和美学修养,并非完全或者主要体现法人意志,并且不需要以法人名义使用作品,不应认定为法人作品。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并考量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立法本意,确定讼争作品署名权由吴景希、陈文灿等人享有,福州大学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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