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全文阅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本区的中央、省、市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认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认定对象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均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认定对象除符合人才认定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类:
1.申请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认定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如申请者为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不受年龄限制。申请人年龄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2.带团队和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或全职职工不少于10人;
3.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实际权益持股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3亿元的,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20%;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15%);
4.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同意,并在创办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创新类:
1. 申请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认定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如申请者为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不受年龄限制。申请人年龄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2.在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并在引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须在引进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同意,并在引进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4.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第六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区内创新创业,但不属于《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第二条规定的人才,需以本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新成绩、入选的新计划、担任的新职务、获得的新奖励、取得的新人才称号等作为申请人才认定的依据。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区内创新创业,且属于《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第二条规定的人才,但未纳入本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需以本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新成绩、入选的新计划、担任的新职务、获得的新奖励、取得的新人才称号等作为申请人才认定的依据,且新的认定依据对应的人才层次应高于原人才称号对应的人才层次。
第七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经本人申请,按如下原则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一)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的包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广州市杰出专家;
(二)直接认定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本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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