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个人版权对公共知识资源的侵占
近期,围绕“黑洞”照片以及视觉中国的经营行为,广大网友和一些媒体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当然也有些观点失之偏颇。在此,也表达几点自己的看法。
视觉中国和“黑洞照片”之所以演变成为社会事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把公共领域的作品据为己有,声称自己是海量数字作品的版权权利人,但其实它是个伪权利人。不仅如此,企业还以“权利人”身份进行大量诉讼,迫使使用这些作品的人就范,向它付费购买其本不拥有权利的作品使用权。这是引起众怒、招致舆论哗然的关键。
对此,多数网友包括媒体用“毒瘤”“苦秦久矣”等话语一味加以抨击,个人感觉过于情绪化、有些意气用事,这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建设友好型网络环境,也是优化全社会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对于网络热点事件,我们还是应该具体分析,理性思考,提出建设性意见,重要的是要以此为戒,完善相关法规和监管机制,打造良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近年来,各地法院的版权类诉讼案件量骤增,尤其是互联网相关的版权案上升幅度非常之大。在一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庭,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律师是拉着行李箱来登记立案的,一次就登记几十个、上百个案件。这是因为,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往往是批量产生的,一件作品会被多人侵权,因此会同时产生多名被告。虽然这类案件索赔额并不高,但诉讼量却很大。
建立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运营各类作品版权,这已成为当下的一种趋势,也是比较高效的一种模式。其优势在于交易迅捷、使用方便,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上传作品,也可以按平台协议要求使用作品。平台在海量的作品与海量的用户之间充当了中介,在服务作品人和使用人的同时,获得运营收入。
但版权平台也有其弊端,这主要是由互联网系统的树状结构造成的。即当互联网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形成两极分化,头部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多的客户资源和较大的影响力,在某些业务领域居于优势和垄断地位。一旦它为追求超额利润而不顾商业伦理、突破法律规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而指望互联网龙头企业自觉自律、规范经营,是有一些难度的。
具体分析各类版权平台上的作品权属,有些是他人授权委托管理的,有些是平台自己创作的,还有许多是暂时找不到权利人的“孤儿作品”,也有些作品属于公共资源,是没有版权的作品。而作品权属不清、权利侵占和权利滥用,也是造成版权纠纷案件增多的诱因。此次视觉中国的行为之所以令公众愤慨,就是因为它侵占公有作品并以“权利人”身份装扮自己,通过大量诉讼来进行营销,甚至把诉讼打到最高法院,证明其版权是有效的、是可以主张权利的,迫使用户接受其条件。这实际上是利用了网络版权证据规则的空子,因为版权权利人在网络上是通过署名为初步证据的,视觉中国通过“打水印”的方式来表示作品归属,而被诉侵权的用户又没有相反的证据驳回,结果纷纷败诉被迫就范。
“黑洞照片”事件是社会转型时期必然经历的阵痛。以往人们用笔创作,作品一般会留有手稿。而现在大多用电脑创作,作品以电子版方式呈现。如果作者缺乏权利意识,对网络环境下作品易被更改、原作者身份难以确定等特征没有把握,就极易导致权利被别有用心的人所侵占,难以追踪和维权。
发生“黑洞照片”事件也并非完全是坏事,它让我们的社会意识到监管和服务的缺失,由此必将催生网络证据相关产业的发展,比如关于版权的区块链技术运用、关于电子签名及时间戳的运用、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保险服务等,来弥补发展中的这个漏洞。
版权是私权,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但版权人也有对世的义务,尤其不能把公共领域的知识据为已有。公知技术或艺术作品尤如蓝天绿水,属于公众共有,也是需要保护的。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重点强调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却忽视了另一个问题,即公共领域的知识资源,也应该受到保护。那么,公有知识资源应由谁来保护呢?目前看来,我们的社会中这一点并不明确,这也使一些人侵占公有资源、滥用知识产权有机可乘。
个人版权与公共知识之间并非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现实中往往有些过度的灰色地带。比如,开源软件具有公益性、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个人在此基础上再开发的部分则是有版权的。如何制约对公共资源的侵占,我认为方法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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