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科技反洗钱监管
互联网、大数据及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开启了金融科技时代,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普惠金融的同时,对包括反洗钱在内的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提出了挑战。如何强化对金融科技的反洗钱监管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加强金融科技反洗钱监管的必要性
(一)金融科技创新引发洗钱风险,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进入门槛低、升级换代快、运行成本低,一些结构复杂的创新型产品叠加上互联网金融渠道,形成了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业务运作模式,衍生出更多的资金通道和中间环节,资金的来源、去向难以追踪,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监管薄弱领域进行洗钱的渠道。ICO、e租宝等事件都是假借高科技或高收益之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诈骗、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其潜在的巨大洗钱及相关风险不容忽视,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合规经营是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等发展战略。金融的本质属性决定了金融科技的最终落脚点是弥补传统金融不足,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增强金融普惠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先发展、后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在金融科技时代会给消费者带来更严重的损失,只有在监管引导下合规经营,才能使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真正用于服务实体经济。
(三)金融科技创新全球化发展势必要接受国际反洗钱检验。金融开放是新时代我国金融市场的特征之一。金融科技发展突破了金融服务的地域和行业限制,提高了金融体系的关联性和复杂性,全球化特征明显。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国际反洗钱组织代表,已经开始关注金融科技企业在实施反洗钱合规程序方面的进展,并提出要让金融科技界所有参与者遵守相同的标准。反洗钱合规性出现问题的金融科技企业将和传统金融机构一样接受国际反洗钱处罚或金融制裁。金融科技企业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仅是社会责任,也是自身利益所在。
(四)我国反洗钱工作亟需跟上金融科技的发展步伐。目前,我国金融科技企业急于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整体缺乏对反洗钱的认识和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而反洗钱监管理念、制度、方法同样无法满足科技进步环境下金融创新发展和防控风险的需要,监管滞后和被动监管现象突出。另外,我国反洗钱监管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部分业务产品具有明显金融属性的新型金融科技企业并不属于反洗钱监管范围,反洗钱监管出现盲区。
相关建议
(一)强化反洗钱事前预警,构建完整监管链条。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金融科技的洗钱风险主要在于开发新产品时对洗钱风险的忽视。因此应从反洗钱监管机构和义务机构两个方面强化对机构、产品等反洗钱准入环节的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构建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一方面,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嵌入监管评价,在充分考虑客户身份识别的难易程度、客户交易的可追溯性以及产品本身的洗钱隐患等因素基础上,进行全过程实时、动态的模拟资金监测和风险预警,尽早发现违规操作和高风险产品,发挥监管机构在创新过程中的建设性作用;另一方面,指导义务机构提高洗钱风险防控的事前预警能力,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将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的洗钱风险测评时间前置,自主进行事前识别和评估,使得产品设计与风险防范融为一体,从源头避免不法分子利用防控措施的滞后从事洗钱活动。
(二)坚持问题导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反洗钱监管弹性。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义务机构的沟通了解,增强双方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指导义务机构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为依托,研发高风险产品洗钱监测模型,并把异常资金监测有效性作为金融创新洗钱风险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尝试实施基于风险为本的“一户一策”差异化弹性监管,合理确定反洗钱监管风险容忍度,避免刚性监管导致的过度监管或监管失位。
(三)打破行业机构监管壁垒,根据业务实质开展反洗钱分类监管。针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变化、金融行业关联性增强的趋势,反洗钱监管也应适时从单纯的机构监管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相结合的趋势转变,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税务机关、监察机关、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沟通协调,加大协同监管力度,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对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实施有针对性的洗钱风险识别、监测和评估,提升洗钱风险甄别、防范与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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