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发布!
3月30日,全国第三家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正式上线,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成为首批共建及签约单位参加了当天的签约暨上线仪式。
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创新运用司法区块链等技术,将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摘要值、附言信息等同步传输至证据平台,增强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防篡改性。
广州互联网法院为提升网上诉讼证据司法质效,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电子数据证据存储和使用规则。
图片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网监研究
▲ 明确电子数据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在本院证据平台上存储、处理、传输,并能够以文字、数字、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客观呈现和被认知的信息。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
▲ 明确电子数据的存储规则
传输至证据平台的电子数据摘要值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与原始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当性;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
▲ 明确电子数据的调取规则
证据平台对当事人或者平台接入方提交的原始文件副本进行加密运算后,取得电子数据摘要值,并与先行存储的电子数据摘要值进行自动比对验证,推定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
▲ 明确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
经证据平台核验未经篡改的电子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附: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存储和s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
关于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规范广州互联网法院可信电子证据平台(以下简称证据平台)中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创新网上诉讼证据规则,提升司法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在本院证据平台上存储、处理、传输,并能够以文字、数字、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客观呈现和被认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或其用户发布的依法可获得的信息;
(二)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系统日志及硬件设备信息;
(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当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第二条 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第三条 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应当清洁、安全、可靠。
第四条 电子数据生成的主体和时间应当明确、具体表现内容应当清晰、客观、准确。
第五条 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
第六条 电子数据应当能够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第七条 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在存储、传输和使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电子数据存储
第八条 与证据平台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接口实现互联,按照要求存储、传输、使用电子数据的机构或者组织为平台接入方。包括:
(一)依法获得电子数据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依法为用户提供电子数据存储、传输和使用等服务的机构或者组织;
(三)依法提供公证、鉴定等服务的机构或者组织;
(四)其他自愿接入证据平台的机构或者组织。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