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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保管:作品版权确权的新路径

2019-04-06 08:24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当今社会,绝大多数的作品创作都是以计算机为工具完成的,作品的最终呈现形式也为电子数据,于是给作品进行版权确权成为一件相对困难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版权登记制度发挥了它的存在价值。据统计,2018年我国共完成作品登记235.1952万件,增长率为17.48%,其中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99.2513万件,占登记总量的42.20%。

国家版权局推动的作品版权登记制度,肇始于1994年12月31日出台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该办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阐述了作品版权登记制度的使命——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其实,作品版权登记制度并非我国的独创,在知识产权制度先行的美国,也非常重视版权登记制度。根据美国版权法规定,在作品发表前或发表后5年内签发的登记证书,将构成司法上的初步证据;对于美国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版权登记是当事人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唯一前提;法定赔偿的主张和律师费的主张必须以版权登记为前提等。美国《海关职责》也规定,只有按照美国版权法进行了有效登记,才可申请海关备案。备案后的作品可以受到海关的保护,包括禁止相似侵权作品入境、扣押销毁侵权作品等。

出于种种原因,《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已“试行”24年之久,到今天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登记流程较长、市场上的代理费用昂贵等方面。

面对这些情况,很多机构都在尝试着探索新的作品版权确权路径,其中最为有效的,当属作品“公证保管”。引入公证制度,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并登记作品著作权的声明人,作为在产生权属纠纷时,确认作品创造时间和创作者的初步证据。

对作品进行公证保管,其依据是国家赋予公证机构的法律证明效力和具体的“保管”职能: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对公证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同时,第三十六条对公证机构的法律证明效力进行了明确,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法还对公证机构能够从事的业务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运用公证保管职能,对作品进行版权确权的探索,其实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了。

2012年4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联合向社会推出“智慧保险箱”,尝试探索电子数据公证保管在版权登记中的新模式。2018年10月,在由国家版权局支持举办的首届北京国际版权授权大会上,升级为“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4.0”的系统对外进行了发布。对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将版权保护与区块链技术结合,利用新技术助力版权保护,‘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4.0’将提升中国版权保护水平。”

2019年3月,原创易安(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广州法信云科技有限公司、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推出“商业美术(设计)作品版权公证保管平台”,聚焦以商业化使用为目的的美术(设计)原创作品,包括:产品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平面设计、界面(UI)设计、动漫形象设计、商业标识(LOGO)设计等。相关作品通过平台系统上传到公证机构的服务器进行存储并获得公证保管。从上传到存储,全程处于公证处监管之下。公证处使用的云服务器,安全等级保护达到金融级别,确保作品数据不被篡改,不被泄露。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公证保管业务。2015年5月,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指出,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公证事项:主体资格公证;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协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保管业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其中明确指出,公证保管主要是保管正常知识产权活动中的有关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权利认定提供保障,是保全证据公证职能的向前延伸。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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